《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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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宫鸣[1] 孙祥壮[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22-2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冉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审判资源重新配置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再审 再审事由 审查期限 审查程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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