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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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艳君[1] 

机构地区:[1]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系,长沙410206

出  处:《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136-138,共3页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由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也并不一致。从业主团体的性质来看,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从诉讼权利能力和实体权利能力分离的趋势来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突破了民事主体的限制,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但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主要职责等方面考察,其诉讼主体权能具有局限性,即业主委员会只有在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才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 权能局限 

分 类 号:TU723.1[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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