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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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蘋[1] 陈柱钊[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69-7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被告人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客观上侵入被害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擅自操作,实施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数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他人 买卖 例指 证券账户 交易系统 证券网络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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