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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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光宁[1] 刘园园[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2]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出  处:《天府新论》2009年第2期76-79,共4页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研究项目<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6SFB1003)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由于操作性较低以及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等原因,判后答疑也有可能对接受裁判结果起到适得其反的消极效果。但从司法发展的整体来看,判后答疑的出现,实质上是中国需要建立判决理由制度的一个具体表现和前瞻。

关 键 词:判后答疑 可接受性 合法性 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司法过程 

分 类 号:D91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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