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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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华文摘》2009年第5期157-158,共2页

摘  要:程宝山在《重庆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撰文认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学界多年来最为关注的理论问题之一。苏联的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值得商榷。首先,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正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利益需求,才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其次,一个法律部门出于对某种利益保护的需要,往往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承载了不同的利益,也往往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调整,

关 键 词:调整范围 经济法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法律部门 利益需求 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 大学学报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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