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试用期与服务期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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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平[1] 

机构地区:[1]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宁波浙江315100

出  处:《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123-124,共2页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摘  要:见习期、试用期与服务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见习期类似于试用期但不是试用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政策。但在劳动关系处理、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适用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并不等于签订"卖身契",但试用期也不等于服务期外的"自由期"。

关 键 词:见习期 试用期 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4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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