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议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分摊法》的异议——兼与张学惠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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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渊[1] 刘祖基[1]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3期63-63,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11期刊登了张学惠同志《小议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分摊法》一文,文中提出两种不同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作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具科学性。笔者认真研读后认为,该文对各期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有若干欠妥之处,现提出并与张学惠同志商榷。原文采用例题如下:假设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乙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套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租赁期为5年。

关 键 词:未确认融资费用 实际利率 分摊法 同志 异议 租赁公司 分摊方法 融资租赁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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