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时过失犯追诉时效之起算探讨——从5·12震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切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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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君韬[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38-41,共4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数量众多房屋坍塌,造成惨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倒塌的房屋当中,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可能关涉刑法第137条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建筑物设计施工、交付使用至事故发生之时通常间隔较长周期,直接关系到追诉期限之起算问题。对于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内的隔时过失犯,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之日"应采"结果主义"立场,即以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起算追诉期限。

关 键 词:隔时犯 过失犯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追诉时效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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