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偷税罪立法完善新思维——以刑法与税法之协调为进路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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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滢[1] 金玲玲[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42-47,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公正与政府责任问题研究"(编号:04JZD0001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政治文明视域下的腐败犯罪防控"(编号:20080430157)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偷税罪立法完善需要税法和刑法两个领域的完善,同时也必须将协调性立法贯彻始终,而且这种协调性原则应当是刑法对税法的协调,不应当是税法对刑法的"逆向协调",否则偷税罪刑事立法将永远陷入"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怪圈。

关 键 词:税法 刑法 偷税罪 立法模式 协调性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4.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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