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的修正--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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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赟[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106-115,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构成了犯罪原因理论的两极。犯罪学者要么坚持前者,反对后者;要么坚持后者,反对前者。然而无论是自由意志论,还是因果决定论,其均未对"社会中人为什么犯罪"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犯罪原因兼容论,认为犯罪是人基于主体的反思性监控而形成的一种例行化了的行动方式,是行动者基于犯罪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产生的行动的意外后果。"反思性监控"是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核心概念,犯罪原因兼容论有其基本命题,犯罪原因兼容论解释了犯罪原因的动力机制、促发机制与诱导机制,从而消解了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之间两极主张,继而为"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满意的回答。

关 键 词:犯罪原因 自由意志论 因果决定论 兼容论 反思性监控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B84-063[哲学宗教—基础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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