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明法科与律学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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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俊杰[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3期29-30,共2页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

摘  要:唐代的明法科设置于武德六年,然明法出身的官员起点低,升迁速度远不及进士、明经科,故不受时人青睐。律学教育则地位较低,从属于经学,然在稳定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减少犯罪率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总之,明法科选拔法律人才,律学馆培养法律人才,二者为李唐律令国家的"两翼",共同巩固了帝国的统治。

关 键 词:科举 明法科律学馆 司法考试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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