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正当性理念与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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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英莲[1] 刘英军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2]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5期24-2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开示程序。学者们对证据开示程序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法律程序是以特定行为、时空要素、形式性为特征的,证据开示程序当然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程序是由控辩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推动的有关证据开示的启动、主持实施及救济的一系列有序行为。本文围绕证据开示程序的启动、主持实施以及救济,分析证据开示程序的正当性和经济性,试图构建适合我国现实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程序。

关 键 词:证据开示程序 刑事诉讼法 构建设想 审查起诉阶段 利害关系人 法律程序 共同参与 形式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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