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人激励缺失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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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宏超[1] 洪功翔[1] 

机构地区:[1]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出  处:《全国商情》2009年第5期3-4,共2页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资助项目国有重点企业改革的方向性选择(2007sk179zd);教育部人文社科资助项目后股改时代国有企业全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研究(07JA79005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同时又是政府的代理人。由于我们一直认为它是委托人而忽略其代理人的身份,导致对其激励缺失。这不仅降低了其监督管理的效率,而且对国有企业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是不利的。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从物质、精神等方面来建立国有企业委托人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委托人 激励 国资委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2.9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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