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执行救济制度的变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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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朝[1] 

机构地区:[1]河南农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140-143,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7-ZX-082)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趋于完善,增加了执行异议和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主体和期限。但在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救济程序的安排上采用法定顺序主义,对异议之诉在前置条件和提出时间上过于苛刻,有违异议之诉的法理,未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等等。这些缺陷与"仓促的修订"有关,其克服还有赖于民诉法的全面修改。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执行异议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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