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扣不能混同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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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平 艾新生 唐利荣 

机构地区:[1]永州市零陵区地税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9年第2期33-33,共1页

摘  要:我们在对区内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企业将个人销售回扣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进行混同,造成少缴税收12000多元,我们除按规定对该企业补缴税款外,另按规定处以0.5位的罚款。在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回手回扣与佣金进行混淆,通过相互进行调整,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销售回扣和佣金有不同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在纳税检查时应严格区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

关 键 词:销售回扣 佣金 检查工作 政策规定 纳税检查 企业 税收 个人 

分 类 号:F713.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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