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与保留死刑限制死刑理念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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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联合[1] 徐留成[2]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510000 [2]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720

出  处:《学术交流》2009年第3期71-74,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刑罚存在的价值之一是满足民众的报应诉求。报应诉求与其说是基于报应,不如说是基于功利;报应诉求既是基于正义观念而产生的情感要求,也是基于安全需要而产生的防御要求。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报应诉求在内容上的渐趋轻缓化,必然导致刑罚的轻缓化。对杀人者的报应诉求不同国家会因政治、宗教、文化等的差异而有很大不同,就杀人行为而言,满足民众的报应诉求并不一定意味着死刑,"杀人偿命"只不过是对杀人行为的一种报应诉求而已。由于"杀人偿命"这一针对杀人行为而产生的报应诉求,在我国民众中普遍而强烈地存在着,因此现阶段不能完全废除死刑,只能保留和限制死刑。既然是"杀人偿命",那么基于此报应诉求的死刑也仅适用于非法故意致人死亡或伤残级别较高的重伤的犯罪,对财产犯罪等非侵犯人身权的犯罪理应废除死刑。

关 键 词:杀人偿命 报应诉求 限制死刑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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