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波峰[1]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出 处:《大众商务(教育版)(民办教育研究)》2005年第1期80-85,共6页
摘 要: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是民办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对自己的法定财产享有并使用的一切法定权利 ,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条件的处分权以及资产收益分配权。《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享有法人财产权 ,同时也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 ,这一问题在原则上寻找到了法律的支撑点 ,但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概念首次提出 ,存在着许多问题 ,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本文就是基于这一现实背景 ,提出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意义。指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形成过程中 ,核心问题是民办学校资产的归属和收益问题 ,这是民办学校存在的前提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在运作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这是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基础。并根据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法人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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