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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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建军[1]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上杭县药监局

出  处:《中国药品监管》2004年第6期25-33,共2页

摘  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造成感染,因而要求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销毁处理。但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医疗机构。

关 键 词:一次性医疗器械 农村医疗机构 无菌医疗器械 医疗废物 重复使用 管理条例 一次性使用注射器 《条例》 药品监督 执法人员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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