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经营狂犬疫苗案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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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伟军[1] 王新宇[1] 王海鹏[1] 刘东元[2] 宋力平[2] 毕璇 

机构地区:[1]吉林省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6200 [2]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出  处:《中国卫生工程学》2001年第3期45-46,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摘  要:2000年8月21日,辽源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座落在市区的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狂犬疫苗。市防疫站随即派一名主管站长、三名监督员及一名摄像人员前往调查,发现该公司有6盒狂犬疫苗放在柜台内正在出售,遂立即上报市卫生局立案,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得知该公司经营狂犬疫苗已有半年左右,共进货3次80盒(以进货单据为准),已销售74盒,剩余6盒,每盒售价14.00元。 经过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合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关 键 词:狂犬疫苗 预防用生物制品 非法经营 传染病防治法 辽源市 实施办法 预防性生物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 有限责任公司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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