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出售生蛆大火腿肠行政处罚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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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伟军[1] 王新宇[1] 王海鹏[1] 刘东元[2] 宋力平[2] 毕璇 

机构地区:[1]吉林省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6200 [2]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出  处:《中国卫生工程学》2001年第3期46-47,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摘  要:任某与其母赵某,于1999年7月8日从辽源市站前市场邹某熟食摊床购买0.25kg生蛆火腿肠,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投诉。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3.吊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邹某不服,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后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整;2.罚款人民币90元整。于2000年4月1日结案。

关 键 词:火腿肠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卫生法》 没收违法所得 辽源市 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所 违法事实清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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