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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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永 

出  处:《中国房地产业》1999年第8期44-44,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笔者从法学院毕业后,有幸从事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对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抵押期限颇感疑惑,细思之觉得抵押期限于《担保法》不符,于实践也无意义,由于对抵押期限的歧解给实际工作所造成的混乱非立法者所能预料。笔者认为: 一、抵押期限是一个不确定期间,无法从时间上确定。抵押期限简言之就是抵押权存续的期间,即从抵押权设立之日至抵押权消亡之日。根据《担保法》

关 键 词:抵押期限 抵押权 债务履行 债权人 抵押管理 抵押物 《担保法》 主债权 城市房地产 明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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