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口头指派从事管理军队财物的士兵构成贪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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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文燕 

机构地区:[1]福建军区政治部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1999年第5期13-13,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众所周知,军队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军队一切财物属于国有财物,管理军队财物就是管理国有财物,但对从事管理军队财物的士兵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经正式任命的(如由军士长、专业军士或战士担任的司务长、保管员等),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受委托的,符合第二款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特征。

关 键 词:贪污罪 准国家工作人员 军队 国有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从事公务 士兵 非法占有 主体特征 受委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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