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案举证“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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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荣贵 

机构地区:[1]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1999年第6期29-30,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定“位”举证。“位”即被告人犯罪时的身份。定“位”就是将被告人犯罪时的身份,通过证据材料框定为符合贪贿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从司法实践看,涉及到贪污贿赂罪案主体问题十分复杂,因而出庭公诉人员举证时必须围绕被告人身份的演变,依照刑法或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逐一举证,以突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定“权”举证。“权”是被告人实施犯罪利用的职权。在查明被告人身份的前提下,他的职权一般也就明了。但实践中,人浮于事、职责不分的现象亦大有存在。

关 键 词:贪污受贿罪 被告人 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受贿罪 犯罪情节 贪污贿赂罪案 行为人 出庭公诉 犯罪过程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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