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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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进娜 

机构地区:[1]河南省鹤壁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1999年第4期49-4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第一,严把事前监督关。狱所提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首先,是由管教队根据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病情向狱所申报;其次,狱所根据管教队的申报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需要减刑、假释的意见。在此阶段,驻狱所检察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罪 立功表现 检察人员 事前监督 中级人民法院 假释裁定 裁定减刑 《刑诉法》 司法警察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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