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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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 闵家喜 

出  处:《中国检察官》1999年第1期30-3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作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应从主体和客体上对两罪加以界定: 一、从主体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其他国有单位委派或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犯罪客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准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财产所有权 犯罪行为 廉政制度 《刑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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