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小时”运用的现状与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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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向东 杨海萍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出  处:《刑侦研究》1999年第2期42-43,共2页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执行和运用该规定中,大多能严格把握好“十二小时”。

关 键 词:十二小时 现状与对策 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 侦查工作 不得以连续传唤 侦查观念 起始时间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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