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整凭证也应作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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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蘅 

出  处:《财务与会计》1998年第3期59-59,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对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发现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对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的记帐凭证,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对已领用材料办理假退库,则先作红字记帐凭证,待下月初用蓝字冲回。

关 键 词:记帐凭证 红字 原始凭证 补充登记法 调整原因 领用 作标记 帐簿 更正 退库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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