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正常财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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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光池 

出  处:《财务与会计》1998年第2期17-18,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将其转出。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调整有关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或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科目。笔者认为,此会计处理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具体反映在:1、根据会计学原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

关 键 词: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常损失 财产损失 在产品 非正常损失 应交税金 科目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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