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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1998年第2期4-5,共2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1、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2、对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兴办第三产业。3、改制后的城镇集体企业继续享受原集体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4、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限制外资入股比例。5、企业改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6、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专业合作社 城镇集体企业 企业兼并 优惠政策 企业改制 企业制度改革 所得税 供销社 股份合作制企业 

分 类 号:F27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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