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应付工资总额”计提“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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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广庆[1,2] 王惠伟[1,2] 

机构地区:[1]安阳市财政局商贸科 [2]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出  处:《理财(市场版)》1998年第8期39-39,共1页Money

摘  要:应按“应付工资总额”计提“三项费用”□侯广庆王惠伟今年《中州审计》第2期聂俊同志撰写的《应按什么标准计提“三项费用”?》文章最后称:只有发给了职工,应付工资才实实在在地变成了工资。因此,我认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标准,应以发给职工的工资数额为基数。这...

关 键 词:应付工资 三项费 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失真 安阳市 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 权责发生制 会计期间 会计制度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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