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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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企业科技与发展》1998年第5期2-2,共1页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摘  要:国务院对技术转让作出新规定 1、技术转让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2、中介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 3、全民或集体企业支付转让费,一次性的可在管理费列支,也可分期摊销。 4、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可在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5、全民、集体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征税。 6、大专院校、科研单位3年免征所得税。 7、个人枝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冯均)摘自《广东食品》

关 键 词:政策法 酒类市场 传销业 专卖制度 所得税 技术转让 经营方式 集体企业 安利公司 传销企业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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