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其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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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秀峰 袁东 孙文基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1994年第3期40-42,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一、净值税 (一)纳税人凡是在德国拥有住处或户籍的个人、公司及其它法人团体,都应对其全部财产征收净值税,而不论财产在何处,此谓无限责任。合伙不缴纳净值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中享有的净财产,则应承担纳税义务。在德国境外拥有住处或户籍的个人、公司及法人团体,对其在德国境内的财产也负有净值税的纳税义务,除非这些财产是法律规定免税的或者税收协定规定免税的,此谓有限责任。 (二)税基净值税的税基包括四种财产:农业和森林;不动产;商号;其它。最后一种(其它)包括不能归于前三种的私人财产,比如:投资、版权。

关 键 词:净值税 税收协定 增值税法 有限纳税义务 法人团体 进口增值税 无限责任 非居民企业 财产估价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15.16[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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