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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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秀群 

机构地区:[1]元氏县供销社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1994年第4期8-9,共2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企业形态,它实际上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这种企业形态突出的优点是:第一,产权关系明晰。过去供销社虽然是"社员所有,职工经营",但实际上由于社员所有权的分散性、平等性又导致了社员所有权的弱化性。供销社的经营权、利益分配权、财产处置权、人员管理权均握在与财产没有多大关系的供销社经理、主任手中。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这些问题得到解决。财产极权到人,社员重权在握。第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县社与基层社通过相互参股、持股进行联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此打破地区、上下级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封锁,从根本上解决了"联合社不联合"的问题。使生产要素按照市场的需求合理流动,产业和经营结构得以及时、有效的调整。促使具有规模效益的各类集团、公司迅速建立,社会资源、企业人才得到优化配置。第三。

关 键 词:股份合作制 企业形态 规模效益 生产要素 分散性 社会资源 处置权 股份制企业 风险共担 中有 

分 类 号:F27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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