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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1994年第3期13-14,共2页

摘  要:布拖县汽车队职工鲜开明来信询问:没有新的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之前,护理费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3]11号文件规定:"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为各市、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以后每年7月1日随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计发的护理费。""按上述规定计发护理费后,原已享受的护理费标准高于现行办法的,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已经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地区,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可按此规定进行调整。"

关 键 词:工伤社会保险 布拖县 劳动厅 标准计算 集体所有制单位 开除公职 劳动人事部 解除劳教 奖惩条例 承包期 

分 类 号:D63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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