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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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8期21-22,共2页

摘  要: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关 键 词:代为保管 根据 合法持有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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