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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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纵博[1] 郝爱军[2] 

机构地区:[1]安徽科技学院 [2]太原科技大学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4期64-67,共4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但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应当受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机关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未作任何有别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案外第三人也没有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侦查机关启动对案外第三人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严格的实体及程序限制,包括启动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有合理根据,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执行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案外第三人在事后要享有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

关 键 词:案外第三人 强制侦查措施 实体及程序限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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