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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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永亮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9年第4期38-38,共1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我同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长期以来为“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裁两审”制实施以来由于其不分劳动争议的性质与种类一律采用这样的处理机制,导致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冗长,而且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能起诉到人民法院,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持“一裁两审”大的处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

关 键 词:劳动争议处理 一裁终局制 劳动仲裁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 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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