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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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云娇[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159-162,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项目编号:200704)部分研究成果;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项目编号:2007d087))部分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招标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建设>(项目编号:08JJD82016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西方两大法系均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其国内存在的环境侵权问题。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传统诉讼理论,拓宽原告资格;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诉讼激励机制。这对解决当前国内环境行政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两大法系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公民诉讼 

分 类 号:DF71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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