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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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水明 郑文[2] 

机构地区:[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09年第5期74-78,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关 键 词:民事检察和解 法律地位 强制执行力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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