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在不动产流转中的价值分析——兼评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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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宗宇[1] 陈敬涛[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4期70-74,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JY122);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YJ200502)

摘  要:预告登记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其制度本身确立的是预告登记权利人通过预告登记所取得的用于保障预期物权顺利实现的登记请求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在债权领域的扩张与突破的结果,具有债权性与物权性的双重特性和公平与秩序的价值追求。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所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也是基于这些特性和价值取向而加以规定的。尽管这些规定还不尽完善,但是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以及不断完善对我国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不动产流转 预告登记 物权性 债权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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