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用证看民法与商法立法价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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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旎[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外资》2009年第10期139-139,共1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正因为我国的民商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产生了许多适用民法的观念和方法来调整商事行为关系的情况。然而,商法比民法更侧重于效益原则的优先适用。信用证是商法中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手段,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对比分析出民法与商法间立法价值的差异。

关 键 词:民商法 立法价值 信用证 独立抽象性原则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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