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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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元松 

机构地区:[1]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47-4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审判委员会 法院院长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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