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次盗窃的事实与法理依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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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祥青[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71-7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是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的构成盗窃罪的两种情形之一,具体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昕扒窃3次以上的行为,如何具体计量盗窃行为的次数.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较少论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因而值得探讨。

关 键 词:多次盗窃 法理依据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理论 盗窃行为 数额较大 公私财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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