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3条对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影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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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昆[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WTO学院

出  处:《法学》2009年第5期35-39,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物权法》第23条确立的物权变动一般规则不再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这一规定本身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无适用的空间。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系列相关规定在表述上一直不注重意思要素;《物权法》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所有权保留 动产交付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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