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重申港口保安费收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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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珠江水运》2009年第5期67-67,共1页

摘  要:最近,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决定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规定不变。为对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在港口设施保安方面的投入进行适当补偿,保证港口保安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港口设施安全,

关 键 词:港口设施保安 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 保安工作 管理人 运输部 经营人 

分 类 号:U691[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F299.233.3[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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