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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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彩虹[1] 

机构地区:[1]宁波市国土资源交易登记中心

出  处:《浙江国土资源》2009年第4期38-39,共2页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摘  要:随着土地(不动产)交易日益活跃、登记数量与日俱增,以及权利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越来越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深圳规划国土局因登记错误被判赔偿870万元后,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被判令赔偿已不足为鲜。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登记错了就要赔偿理应成为土地(不动产)登记的一种发展趋势。但由谁赔偿,怎样赔偿,应该引起思考。作为一名从事国土资源交易登记工作多年的基层工作者,笔者就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及其责任谈以下粗浅认识:

关 键 词:不动产 土地 机关 责任 审查 法律意识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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