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的税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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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伟 

出  处:《理财(市场版)》2009年第6期89-89,共1页Money

摘  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实际上是新税法新增加的有关防止资本弱化的内容。

关 键 词:资本弱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 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支出 权益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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