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变动——以法院裁判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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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宇翔[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43-47,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确定了基于法院法律文书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此规定从宏观上考虑了法院在解决纠纷中可能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实际情况,很好地缓和了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过于严格的缺憾,值得肯定。但从微观层面看,因法院裁判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适用于具体法律问题时则需要个别考察。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变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变动 法院裁判 产权 村小 公示要件主义 《物权法》 法律文书 重新分配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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