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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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丽艳[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9年第6期118-119,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研究>(项目编号:SKL-2008-253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取得方式有关:(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购买价款作为计税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即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成本。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税务处理首先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投出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然后再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 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 计税成本 固定资产 公允价值 现金方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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