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源头调解劳动争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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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频频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唐县劳动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保障》2009年第6期43-44,共2页

摘  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中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法院诉讼中的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强调: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 键 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源头 协商解决 劳动权利 劳动关系 调解制度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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